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五八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五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參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緩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