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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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源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源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0五六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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