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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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許景鐿 律師即耕讀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盟金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加盟契約書第19條:「如因本契約發生
爭議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
告提出之加盟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