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79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