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羅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2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89-NX-0000000-0││1│900││├──┼──────────────┼──────────────┼────┼───┼────┼───┤│0002│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90-NX-0000000-0││1│590││├──┼──────────────┼──────────────┼────┼───┼────┼───┤│0003│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90-NX-0000000-0││1│600││├──┼──────────────┼──────────────┼────┼───┼────┼───┤│0004│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91-NX-0000000-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