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益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補充「酒精濃度檢測單」外,其餘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部分,因被害人於警詢時並未表示提出告訴,而顯然欠缺訴追條件,然此部分既與本院上開判處有罪之違反保護令罪部分,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諭令,酒後僅因細故,即對被害人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非不佳,兼衡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違反保護令之情節,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689號被告乙○○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0號居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係配偶,雙方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家護字第81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甲○○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於103年3月2日晚間11時許,在其址設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號住所房間內,酒後因細故與甲○○起爭執,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捏甲○○大腿內側,並毆打甲○○後腦成傷,因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護字第81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以1行為同時違反保護令及違犯刑法傷害罪嫌,核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檢察官陳顗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23日
書記官康綺雯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