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 許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良榮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7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13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良榮於100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07萬元及273萬元,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到期日為120年1月18日,上開二筆借款分別由 林怡慧 擔任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雙方並約定債務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㈢、又許良榮於100年1月間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持卡人對貴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含信用卡發行機構)之任一債務有延遲繳納本金、利息,致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㈣、詎相對人許良榮就上開債務,自103年4月18日起即未繳納利息,經聲請人催告履行仍未獲償,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結欠本金4,183,61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催收紀錄、逾期繳款通知(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本院於103年7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怡慧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7日送達,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映山││350-8│建│00│01│03.59│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8│彰化縣社頭鄉員│彰化縣社頭鄉映│4層鋼筋混凝土│1層,41.40;2層,59.24│陽台,19.8│全部│││││集路二段74巷7│山段350-8地號│造、住商用樓房│;3層,52.75;4層,47.│6;平台,5││││││號│││12;騎樓,14.70;合計│.64;電梯│││││││││,215.21│樓梯間,8.││││││││││90;露台,││││││││││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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