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4號上訴人侑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