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㈠起訴聲明第1項部分:美金肆佰叁拾叁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叁角貳分(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282元換算,相當於新臺幣139,909,2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起訴聲明第2項部分: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零陸元;以上合計新臺幣貳億叁仟捌佰零柒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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