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