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2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祖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38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祖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