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38號聲請人 戴若 家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家非調字第505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理由僅記載「律師需要」,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亦迄未見覆,是難認聲請人聲請取得法庭錄音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及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