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告 駱美玉 被告 駱志成 兼代理人 駱志忠 被告 駱志輝
駱美燕 駱志雄 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第八行關於「1/28」之記載,應更正為「1/6」。
原判決附表二關於繼承人「 駱至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駱志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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