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19號原告 許念中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被告 徐端
許雲川 黃健達 被告 禾禮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裁判應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5號案件之法律關係為斷,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茲因該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有確定判決證明書可稽,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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