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欣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欣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欣欣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幣壹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04月09日│108年03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嘉義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78號│偵字第312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朴交簡字│108年度朴交簡字│││實││第235號│第13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29日│108年05月0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交簡字│108年度朴交簡字│││判││第235號│第1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5月20日│108年06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86號│執字第2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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