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怡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怡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明顯漠視他人權益。惟念被告未曾因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另再審酌被告犯後於警詢時雖仍否認犯罪,嗣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其所竊得之物係因其案發當時遭店員攔下,為避免遭發現行竊,趁店員不注意時自口袋內取出置於地板上,而經店家領回等情狀(詳被告及證人即店員 黃佩涵 之警詢筆錄);另酌以其本件貪圖財物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尚非甚鉅;暨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考量其為貪圖小利,一時思慮未周致觸犯刑章,犯後終能坦承犯罪,顯然已經體會自己錯誤,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佐以被害人 李美容 亦於偵查中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量刑意見(詳偵卷第21頁),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審酌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另被告竊得之金門58度高粱酒2瓶,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已由被害店家取回,有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166號被告林怡成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怡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8日17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內,徒手竊取金門58度高粱酒2瓶置於口袋內得手,惟因行經大門時防盜警鈴響起,經店員黃佩涵將其攔下,林怡成即趁其不注意之際,將前揭高粱酒2瓶置於身後地面上離開現場,嗣經黃佩涵向店長 李美蓉 告知上情,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知上情。
二、案經李美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怡成於偵查中自承不諱,經證人即告訴人李美蓉、黃佩涵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在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檢察官鍾葦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