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鍾煥彩 被告 邱顏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0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