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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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任儀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第一審
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1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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