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43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快馬冷凍空調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負責人 陳景實 及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