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逸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年度易字第59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03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等字應予更正為「(102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03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等字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2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