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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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戴○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杰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7,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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