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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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維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聰裕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