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丞晏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