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1.3.8│90.7.15│├────────┼──────────┼──────────┤│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5461號│94年度偵字第12831號│├─┬──────┼──────────┼──────────┤││法院│高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3935號│95年上訴字第377號││實│││││審├──────┼──────────┼──────────┤││判決日期│94.3.23│95.9.6│├─┼──────┼──────────┼──────────┤││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7│95.11.30│├─┴──────┼──────────┼──────────┤││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助字第1215號│95年度執字第126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