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 律師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洪明儒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洪明儒律師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應更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