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2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寄押於臺灣新竹監獄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上列被告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應更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載之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