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18號聲請人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翠梅 代理人 趙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美金)││├──┼───────┼─────┼──────┼─────┼─────┤│001│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100年10月4日│240元│000000000│││限公司林翠梅│行大安分行││││├──┼───────┼─────┼──────┼─────┼─────┤│002│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101年1月17日│2,589.7元│000000000│││限公司林翠梅│行大安分行││││├──┼───────┼─────┼──────┼─────┼─────┤│003│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101年2月6日│169.15元│000000000│││限公司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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