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助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助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子女會面交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助執字第2號聲請人 王琦琁 相對人 吳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子女會面交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南昌科罰鍰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即相對人為執行名義之債務人,經通知於收受本命令(屏院崑民執荒字第101司執全字155號函文)後15日內,應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履行,受罰人於101年9月18日已收受通知迄未履行,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為履行。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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