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81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支票101年度除字第19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1年1月20日│12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