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苡菱 指定辯護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