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219號上訴人 邱萍萍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被上訴人 李苡甄
邱紹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李苡甄「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30」之記載,應更正為「住中國四川省金堂縣越鎮越渡5組居○○鎮○○路○○○號2單元3樓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李苡甄住居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黃麟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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