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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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江柏村 被告 游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