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黃斐旻 律師 沈曉玫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國輝
朱國雄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惠玲 被上訴人 黃勝正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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