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6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支票執票人聲請對背書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該紙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95年9月23日,而執票人提示支票之日期為民國95年12月6日,已逾票據法第130條之提示期限,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對背書人甲○○喪失追索權,此於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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