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50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或書面約定
二、利息計算之起訖日為何日?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