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424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各張信用卡申請書(本案中相對人有申請2
2、各張信用卡尚欠之金額。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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