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0號、96年度執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淨重壹點柒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瓶(毛重壹叁點柒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及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瓶,因各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