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緝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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