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建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姚建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為不起訴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以認定。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報告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應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6紙,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附表:
┌───┬──┬─────────────────┬─────────────────┬───────┐│扣案物│數量│重量│鑑定報告│卷宗頁數│├───┼──┼─────────────────┼─────────────────┼───────┤│淡棕色│6袋│淨重28.1718公克,取樣0.4649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110年聲沒字第││粉末││驗餘淨重27.7069公克,純度2.3%純│定書(報告編號:航藥鑑字第1101│1043號偵查卷第││││質淨重0.6480公克│107Q號)│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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