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偉元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認均係土造金屬撞針,且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8670683號函公告之槍砲主要零件,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22日刑鑑字第1010168515號槍彈鑑定書、內政部103年2月5日內授警字第1030870248號函可憑,足認附表所示物品皆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而涉嫌寄藏本附表所示物品之嫌疑人劉偉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77號判決無罪確定,有前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核聲請人現就扣案之本件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顯已無再續予偵查、追訴其餘犯罪嫌疑人就本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意,故本院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名稱│數量│送鑑結果│├──┼──┼──────────────────────────────┤│撞針│7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22日刑鑑字第1010168515號鑑定││││書:送鑑撞針7支,認均係土造金屬撞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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