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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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上訴人即被告許應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第66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訴字卷第88-94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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