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霖
張明順
羅章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政霖、張明順共同犯傷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章銓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政霖、張明順、羅章銓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3人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李政霖、張明順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並衡酌其等前揭案件與本件犯行,均為故意犯罪,本院綜合判斷後認為其等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3人僅因友人蔡○○與告訴人黃○○發生口角糾紛,竟為本件傷害犯行,並衡酌其等均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所受傷害之部位,受傷之程度,暨⑴被告李政霖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農產品經銷,經濟狀況為勉持;⑵被告張明順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服務業,經濟狀況為勉持;⑶被告羅章銓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792號被告李政霖
張明順羅章銓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政霖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明順前因傷害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0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9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知悔改,與羅章銓同受友人蔡○○(所涉教唆傷害、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託,於109年12月30日凌晨,一起前往嘉義市○區○○路00號「嘉義市漁市場」,欲就黃○○(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日前與蔡○○之父之糾紛與黃○○理論,雙方一言不合,李政霖、張明順、羅章銓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0時34分許,在上址嘉義市漁市場1號攤位旁,分別出拳毆打黃○○之身體1至3次不等,致黃○○受有頭枕部挫傷、左肩疼痛之傷害。
二、案經黃○○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政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張明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被告羅章銓於警詢時之自白。
(四)告訴人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五)證人劉○○警員於偵查中之證述。
(六)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
(七)嘉義市漁市場內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各1份。
二、核被告李政霖、張明順、羅章銓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李政霖、張明順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均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檢察官周欣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蔡沅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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