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06號
聲請人 柯直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2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25日,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月25日,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稱於到期日後經為付款之提示等語,是聲請人於該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