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程鐘正

王鼎臣

林士詒

郭鎧碩 (原名: 郭曜德

賴志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程鐘正、王鼎臣、林士詒、郭鎧碩、賴志豪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楊秀枝

法 官鄭欣怡

法 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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