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程鐘正
王鼎臣
林士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程鐘正、王鼎臣、林士詒、郭鎧碩、賴志豪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楊秀枝
法 官鄭欣怡
法 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