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0號

原告 鄭硯畇 (住址詳卷)

被告 鍾緒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緒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48號),經原告鄭硯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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