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05號
原   告  劉昌盛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郭昭良
       郭俊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昭良、郭俊利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9,300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
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查詢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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