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9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尹耀萱
被 告 闕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