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鍾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 林靖瑋台新銀行龍潭分行│100,000元│BC00九0八│民國101年7月││││││六四│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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