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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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新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被告林陳阿好
游松能游松興 游松達 李游月雲 游月娥 游月里 林 邱阿釵 林松福 林滄海 林曙熙 林秀英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等人代位請求判決分割遺產,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且原則上應以所有遺產為分割標的,惟原告並未敘明被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遺產範圍為何、被告間關係如何、被告之應繼份各為若干,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㈠被告之戶籍謄本、㈡被告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㈢被告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㈣被告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㈤被告之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㈥原告主張被告各得繼承1/13之依據。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查原告迄今並未依裁定補正,此部分涉及原告得否請求裁判分割遺產、起訴對象、分割遺產之範圍,且原告所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及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並不明確,不僅無法確認法院之審理範圍,更嚴重影響被告防禦之權利。故其起訴應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