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彩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彩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324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2年5月2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施用毒品犯行為前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91年度毒偵字第3242號為不起訴處分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香菸1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